当事人主张生育权的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主管的实质就是要确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基本上也是这一标准的具体体现。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民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因民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应当由人民法院主管。 以民事关系作为确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应当说是科学的,它高度地概括了民事诉讼法稳定私法关系,发展私法秩序...全部
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主管的实质就是要确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基本上也是这一标准的具体体现。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民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因民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应当由人民法院主管。
以民事关系作为确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应当说是科学的,它高度地概括了民事诉讼法稳定私法关系,发展私法秩序的特征。但是,民事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外延相当模糊的概念,一般认为,民事关系包含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许多关系已经很难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加以概括,因此有人提出了在日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取消以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基于这些复杂关系产生的纠纷呈现至法院,往往让负责立案的法院人员感到无所适从,难以确定是否应当受理。
此外,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这样一种观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法律关系必须是依照民事实体法形成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必须是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权利。这样,像本案这些没有为民事实体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无法被纳人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之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