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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催收公告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

债权人为了图省事省经济,在临近诉讼时效期满前以在省级报纸上发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请问这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据我了解,这种方式仅适合金融资产公司主张债权的特殊规定。大家以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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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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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公告送达,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由于公告送达通过在相对人住所地公告的方式,推定相对人获知公示内容,与直接通知相对人具有较大差别,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考虑,公告送达一般只适用于法院送达司法文书,而是否适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通知,则基于法律特别规定。
    如台湾地区民法第97条规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过失不知相对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以‘民事诉讼法’公示送达之规定,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之通知。”  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只是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对金融资产公司收购与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采取公告通知方式主张权利做出了特别规定。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十二条”)第10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已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可见,只有金融资产公司作为债权人,在接收不良贷款以及向债务人催收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而债权人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时,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006-06-08

139 0

可以是时效中断的事由

2006-06-08

153 0

建议使用邮递送达,将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递往债务公司;另一份上标明“此文件已递往XXX公司”,由邮局在上面加盖邮戳即可。

2006-06-08

155 0

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可以用公告形式向其主张权利,使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不属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则不适用公告催收形式。

2006-06-08

135 0

个人认为此种方式应以确实无法联系到债务人为前提。否则从法律上很难认定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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