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
证明监护人的问题,是一个疑难问题,但是如果认清法律后则不难解决。
有著述>
(输入上述论文题目可以搜索查看全文)
一文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适用于与身份法有关的案件的特别审理程序。 我国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实
体法方面目前存在不少立法缺憾。国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提示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设置特别程序。由于民
事诉讼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在立法上做出特别规定之前,法官不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变通适用现行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这篇文章深奥,非专业人士恐难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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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监护人的问题,是一个疑难问题,但是如果认清法律后则不难解决。
有著述>
(输入上述论文题目可以搜索查看全文)
一文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适用于与身份法有关的案件的特别审理程序。
我国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实
体法方面目前存在不少立法缺憾。国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提示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设置特别程序。由于民
事诉讼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在立法上做出特别规定之前,法官不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变通适用现行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通过立法来做出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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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出个主意,你可以免费诉讼解决,供你参考:
你向法院起诉,提起确认或撤销监护人的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免收诉讼费)。
【法律依据】国务院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请求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同意张三为李四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
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张四对上述指定监护人的结论不服,到法院起诉张三,要求指点张四为为李四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88年1月26日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
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
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3。张三坚持要求法院确认张三为李四的监护人。
4。
张四同意张三的要求,张三为李四的监护人。
5。法院判决:张三为李四的监护人。一审终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
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上述第19条:“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
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
别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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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委会指定监护人,到法院作出判决,因为实际上没有争议,快一点的话一天就可以解决完毕。
如果拿上法院的判决,作为监护人的证明,还有什么麻烦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