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补充医保保些什么?上海退
申请条件
1、凡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包括享受住院医保待遇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下同)、门诊大病治疗(指已在区县医保办办理门诊大病登记手续,并在定点医院进行的:①恶性肿瘤放化疗、同位素;介入、中医药抗肿瘤治疗;②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②精神分裂症等七种精神病治疗)和己在区县医保办办理建床登记手续的家庭病床治疗,并且医疗费收据结算日已超过医保生效日之后30天免责期的被保障人,除住院起付标准和自理医疗费用外,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申领补充医疗保障金。
2、住院治疗:在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15天即可申请;门诊大病治疗:在医疗费累计总额达到6000元或发票在...全部
申请条件
1、凡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包括享受住院医保待遇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下同)、门诊大病治疗(指已在区县医保办办理门诊大病登记手续,并在定点医院进行的:①恶性肿瘤放化疗、同位素;介入、中医药抗肿瘤治疗;②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②精神分裂症等七种精神病治疗)和己在区县医保办办理建床登记手续的家庭病床治疗,并且医疗费收据结算日已超过医保生效日之后30天免责期的被保障人,除住院起付标准和自理医疗费用外,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申领补充医疗保障金。
2、住院治疗:在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15天即可申请;门诊大病治疗:在医疗费累计总额达到6000元或发票在15——20张时每隔三个月申请一次,家庭病床治疗:在医疗费累计总额达到2500元时或每隔六个月申请一次。
3、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区县医保办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2) 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家庭病床建床病史页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养老金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5) 参保单位(即本人原单位)名称、参保编码和参保日期。
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标难
1、住院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
1)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届于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门诊大病治疗
按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如果有部分治疗日在30天免责期内,则按免责期后的治疗日占全部治疗日的比例,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如果有部分治疗日超出保障期,则按保障期内的治疗日占全部治疗日的比例,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
4、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限额四万元。
详见《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沪工总保[2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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