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放高利贷去哪里举报他
借款没收回在会计上怎么处理,和法律上怎么认定有关系。一、借款从法律上看能收回多少根据@卫新引用的答案,如果贷款方无力还钱,其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最多只能收回来担保金额的1/3,另外2/3就打了水漂。
二、会计处理应当计提2/3的坏账准备目前公司的6500元借款已经逾期,很有可能贷款方实际无力偿还,担保方最多只会承担1/...全部
借款没收回在会计上怎么处理,和法律上怎么认定有关系。一、借款从法律上看能收回多少根据@卫新引用的答案,如果贷款方无力还钱,其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最多只能收回来担保金额的1/3,另外2/3就打了水漂。
二、会计处理应当计提2/3的坏账准备目前公司的6500元借款已经逾期,很有可能贷款方实际无力偿还,担保方最多只会承担1/3的担保义务,我认为剩余的2/3应当视为坏账。 三、在业绩预告中仅仅计提了1/3业绩预告中,公司对6500万元款项计提了1/3的坏账准备。
我理解1/3仍然是不够的,但是没想到在最终年报中公司还继续调低了坏账计提比例。四、在年报中仅仅计提了5%新都酒店年报按照6500万的本金基本上能够正常回收处理,仅仅计提了5%的常规坏账准备。 会计师显然也知道这样处理不恰当,因此在(被迫)出具的审计意见中,特别加入了强调事项段,说明6500万元“对外财务资助”的可回收性有重大不确定性。
意思是说,公司说自己能够收回来这些借款,但实际上我不知道它能不能收回来,请大家注意。###公司此种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非金融企业间拆借资金是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个人以为这类资金往来不应该出现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管理层说这是“对外财务资助”,审计师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过了。若只从会计分录的角度来讲,@NormanHong说的没错;但是从合规和内部控制的角度来讲,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对股东的不负责,审计师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以下节选自公司2012年年报: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预计亏损3,200-3,800万元是基于对外财务资助的6,500万元除收回315万元利息外,其余本息均逾期未还,按谨慎性原则,对该逾期的本金计提了30%的坏账准备。
财务资助逾期后,公司也积极与被资助单位进行沟通,被资助单位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承诺尽快偿还本息,根据这些情况,本公司对账务处理调整为:不确认外借款项的投资收益,收回的315万元利息冲抵本金,对其余的6,185万元本金计提5%的坏账准备,本公司认为这样的财务处理能更为准确恰当。
本公司实际亏损25,474,075。19元,比之前的预计亏损减少25。64%-49。20%。###若不是通过委托贷款、信托等合法形式,上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均是违法的。
这类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由于我国的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仅限于环境保护、消费者维权两类,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若借款人、贷款人按约履行,并不当然的发生不利后果。 但是,一旦发生争议,也就是说,一旦出现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支付利息,出借人依据合同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付息的合同义务时。
借款人均可以合同无效提出抗辩。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一旦交付司法诉讼确认效力,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我本人经手大量案例就是如此。请参考,最高院的官方答复: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但是合同无效并不代表不需要返还本金。
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本金当然要归还。但不能以此认定法律允许企业间借贷,借贷有效是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利息,这与合同无效,返还本金,利息不受保护,是二个概念。
另外有关保障借款的担保也存在巨大风险。请参考:一个抵押合同,若其主债合同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这个抵押还有效吗?当然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存在如此明显的违规行为和巨大的财务风险,审计师应当予以指出,提示股民。
###新都的业务属于金融资产中“贷款和应收款项”。未收回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借款,明显违规业务,会计居然还往账里做?真该打了。酒店这样的企业,个人觉得还是挂个往来,然后用账外账慢慢填平吧。
###针对@NormanHong的答案探讨下,非金融企业放贷属于违规行为,因此企业不可能放贷款科目。 其说的是准则上的分类,并不属于报表科目。一般实务中,企业会放其他应收款(这属于比较规矩的企业了,诚信想舞弊的藏哪里真不好说)。
当然其他应收款也属于贷款和应收款规范的范畴。针对具体安例还是要看报告附注。收起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月息1分的利息即1% 月利息500=50000*1%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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