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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要求违约并赔付定金,请问可以追究其房价上涨所造成的价差损失吗?

今年5月份我通过房产公司签定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购一套商品房,房价68万元。由于卖方房屋契证上时间为2002年8月29日,签约时考虑到到2007年8月29日房子满5年,这样只需交纳差额营业税,所以合同约定到9月初再办理过户手续。我交纳了2万元定金,由于6-8月份房价飞涨,目前此房价大约在80万左右。现卖方要求违约,并同意赔付2万元定金。 由于房价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已远超过2万元定金,请问我是否可要求卖方赔偿此期间房价上涨所导致的间接损失?如何处理?谢谢!!

1个回答

    但我咨询了一些本地的房地产,他们都说可以的 那你委托其进行代理了! 谢谢解答!! 但我有疑问: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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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咨询了一些本地的房地产,他们都说可以的 那你委托其进行代理了! 谢谢解答!! 但我有疑问: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而确立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 不可以依据第114条规定进行索赔超额损失吗??。收起

2018-01-04 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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