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方买卖XX商品,面对面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在法律有没有效 卖方在卖XX商品的时候开价130元,买方觉得太贵,就没有买,卖方请求买方出的价格多少能接受,买放说80元,我就要了.在卖方考虑想差50元太多,后来觉得打洋的生意,就达成协议80元,卖给买方.在给商品的时候,买方突然不买了.这买卖双方应该在法律怎么调节.
是买方觉的80元还贵了,还是什么?做为卖方答应买方的价位,买方不买,在法律有效不.如果卖方,强意要求买方买,该怎么处理.买方不买,该怎么处理.
以上例子,在社会出现很多,想请问懂得相关专业的人事给下处理方法?
例如,以上买卖达成协议,买方,突然变卦,卖方有法律保护吗?就是想以上一个小小的例子,提出一些问题:
1,买卖双方,面对面的买卖商品
2,由于价格方便高低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卖给买方,买方突然不买
以上问题,买方有权利不卖,这属于合法的保护吗?
一、先从理论上说。 1、不合法,买方必须买。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价款。 2、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买方说“80元我就要”是“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卖方同意80元成交” 是“承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据此,买方可以反悔,但须在“卖方同意80元成交”之前反悔,卖方同意之后不可反悔。除非卖买双方重新...全部
一、先从理论上说。 1、不合法,买方必须买。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价款。 2、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买方说“80元我就要”是“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卖方同意80元成交” 是“承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据此,买方可以反悔,但须在“卖方同意80元成交”之前反悔,卖方同意之后不可反悔。除非卖买双方重新谈好不再交易,否则买方必须买。 二、但从实践中,卖方要想促从这种面对面的交易,需要有证据证明买方说过“80元我就要”,并且要证明卖方在买方反悔之前同意了80元成交价。
有了这两个证据就可以证明买卖合同已生效,到法院起诉一准胜诉,而这方面的证据是很难取得的,对策是:有现场监控或证人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