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工作,没有上海户口,我的单位应该
根据中央的精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停止执行了36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中包括取消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员在本市务工,应当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不得在本市务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审批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
而上海市人民政府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则包括...全部
根据中央的精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停止执行了36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中包括取消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员在本市务工,应当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不得在本市务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审批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
而上海市人民政府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则包括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设立审批《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第十条: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的设立,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不得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可以从事劳务输出活动,也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外地来沪就业者在我们这个城市中已近半壁江山,可是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之前,企业要使用外力务工者却要受到诸多限制。
此前,外地在沪工作的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外来人才和外来劳动力。此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学历。
外地人才 外地劳动力
证件 居住证 就业证
基本条件 本科以上 初中以上
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保险 社会保险 综合保险
审批 人事部门 劳动部门
可以这样说,外地人才在上海就业只要办理了居住证后可以享受与上海户籍市民基本相同的待遇,但外地劳动力的情况则大为不同,7月1日之前他们要想在上海工作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而现在用人单位只要像招用本地工一样的到职介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就可以了。对企业来说,大大简化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手续,对外来就业者而言跨进上海的门槛变低了。
2004年上海市统计局劳动就业最新调查报告:非上海户籍外来就业人口已达375万,占上海整个就业人口39。
5%,每五名就业人口中,就有两名是外地人。
据上海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2003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22160元,比2002年增长13.8%。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20820元,比上年增长了14.3%。
而据,民间结构的估算,在沪务工者的月平均工资仅为千元左右。
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险费用看。上海城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是其个人月工资收入。养老金部分,单位出22。5%,个人出8%;医疗保险部分,单位出12%,个人出2%;失业保险部分,单位出2%,个人出1%;住房公积金方面,单位出7%,个人出7%。
总的来看,上海城市职工每月的社会保险费占其个人工资收入的61。5%。另外,不少单位还给职工发放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一些职工每月的社会保险费可能达到其个人工资收入的70%。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的基数是上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在此基础上,按12。5%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单位出7。5%,个人出5%。总的来看,外来从业人员每月的社会保险费是上海职工月工资的7。5%。
用工成本高,一直是困扰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有关外来用工审批手续的简化,对企业来说或许多了一条合理平衡劳动力成本的途径。但,如何合法、有效的用好外来劳动力,还需要一系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对此,HR们有什么体会呢?欢迎参 们的讨论。
目前,董保华工作室也同时推出了名为“外来务工和劳动派遣研讨班”的专家咨询讨论会,具体情况请关注我们“培训专刊”中的具体内容介绍。
【标 题】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失业保险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
【实施日期】1
【发 文 号】劳社厅函[199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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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8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纳入上海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上海市的失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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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四、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