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道收费权转让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转让收费权的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全部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转让收费权的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二)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三)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2、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3、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4、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四)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经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同意。
(五)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核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六)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下列利害关系人同意:
1、该公路的债权人;
2、该公路收费权的质权人;
3、该公路的所有投资人;
4、公路的投资建设合同和转让公路收费权合同中约定转让及再转让时要征得其同意的人。
(七)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2、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立项(审批)申请表》;
2、转让收费权的公路概况,包括公路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近三年该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等;
3、转让的原因和目的;
4、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5、本指南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6、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出具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7、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8、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9、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10、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公司章程;
11、再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原转让协议;
1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1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
1、政府还贷公路;
2、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
3、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
转让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三)申请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1、《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立项(审批)申请表》;
2、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转让立项审查意见;未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3、转让前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4、转让前期招标投标情况和受让方的确定情况;
5、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上年度会计报告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按照本指南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书面同意意见;
7、转让收入的具体投向;
8、公路收费权益管理情况;
9、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10、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国道收费权转让及转让期限立项(审批)申请表(附后)。
七、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通过信函方式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签署批准文件;决定不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除外)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其他。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