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强奸十八岁以上男人是不是不算
【转载】浅析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新发展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6 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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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早就承认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的主体了,但我们这里所说不是这种情况,而是指女性作为直接行为犯的情况。 毫无疑问,男性也享有性权利,女性也有可能通过暴力、胁迫或欺骗等其他手段违背男性的意思发生性行为。鉴于此,美国德克萨斯州在奸淫幼男罪的条文中规定“……以及任何妇女同18岁以下不是其丈夫的男孩性交的,处罚如下…” 而我国刑法第236条却因规定受害人为妇女、幼女而默认其直接犯罪主体均为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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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立法的建...全部
【转载】浅析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新发展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佚名 2007-11-16 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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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早就承认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的主体了,但我们这里所说不是这种情况,而是指女性作为直接行为犯的情况。
毫无疑问,男性也享有性权利,女性也有可能通过暴力、胁迫或欺骗等其他手段违背男性的意思发生性行为。鉴于此,美国德克萨斯州在奸淫幼男罪的条文中规定“……以及任何妇女同18岁以下不是其丈夫的男孩性交的,处罚如下…” 而我国刑法第236条却因规定受害人为妇女、幼女而默认其直接犯罪主体均为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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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立法的建议
强奸罪是对作为人权的性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护,一个完善有效的强奸罪立法是每个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基于此,结合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从以下几点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1、在性权利已经成为大部分人可以接受的基本权利的时候,有必要在刑法中专设一章或在现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内设一专节,名为“侵犯公民性权利(或性自由)罪”,以示对性权利的特殊保护;例如,1940年12月7日颁布后来又作了若干修改补充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六篇为《败坏风俗罪》,而强奸被归类为第六篇第一章的《违反性的自由罪》;1871年的《联邦德国刑法典》将强奸归类为第十三章《妨害风化的重罪及轻罪》,而1976年5月18日修订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则归类为第十三章《妨害性自由之罪》;1968年10月颁布的《意大利刑法》第九章为《对于公共道德及善良风俗之犯罪》,强奸罪属于第九章第一节的《对于性自由之犯罪》;1961年1月31日通过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将强奸罪归类为第三章《侵犯个人生命健康、自由和人格罪》;1971年3月18日修正公布的《瑞士刑法》第五章为《对于风俗之犯罪》,强奸属于其第一节《侵害性自由及名誉》。
2、淡化刑法在强奸罪上关于犯罪主体和犯罪被害人的性别的规定。在性行为多样化的今天,男性对女性、男性对男性、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实施各种性侵犯都是有可能的。我国现行刑法强奸罪只保护女性的性权利,这其实是违背性平等权观念的。
3、明确以其他方式实施性侵害的行为的罪名归属及其刑事责任。我国现在实践中对于男性对女性实施其他强迫性行为(如强迫口交)的情况往往是适用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按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除了忽视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外(如依本条规定无法处罚男性间的强迫肛交行为),还存在与强奸罪相比处罚过轻的问题,但实际上有些其他方式的性侵犯,如以其他物品强迫进行性器官,其危害可能还会超过传统的强奸罪。
根据性权利平等保护和罪型相适应的原则,对危害程度类似的行为应当处以程度类似的刑罚,所以我国刑法可以考虑通过扩大传统强奸罪的侵害行为范围的办法, 或者保持目前的立法体例但通过在第237条中规定几个类似第236条一样的量刑幅度的办法,来达到对性权利平等、全面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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