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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安排到机关工作为什么待遇差那么多啊?

  我们是葫芦岛是工商局的一线职工,十几年前,我们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应征入伍,为我们国家的国防事业无私的奉献出了自己的十几年青春,五年前,根据军委的指示精神,我们退出现役,“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负责安置,把我们分配到葫芦岛市工商局工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
  市。自治区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本条还规定了按工龄规定的几级工等实施办法。但是,我市工商局却置这些文件精神于不顾,既没有给我们“全民所有制身份”,也没有签定相关的劳务合同,而是把我们全部安排到市局下属的。
  有名无实即将解体的劳动服务公司,我们的身份也由此被安排为大集体工人,从事的是一线的管理员工作。同时还时时面临着下岗的危险,此外,在工资及福利待遇上,我们每个月只要三四百元的工资,比部队时要少近三分只二,和本局的公务员,工勤编的相比,要少近四分之三,各项应得的福利待遇如医保。
  养老保险。取暖费等也没有落实,尊敬的领导,我们不敢自誉为功臣,但我们毕竟为祖国的国防事业奉献了我们的青春和热血,十几年来,我们在部队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祖国人民的和平安康,经济改革的繁荣富强也有我们不可磨灭的贡献,如今,我们又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致力投身于我们祖国的经济建设中去,在单位,我们都是顶级的业务能手,每个人也都是基层工作中的骨干力量,和那些拿着高薪整天无所事事的所谓公务员相比,我们不知道这种任劳任怨的精神是可嘉还是可悲可笑?当我们为万家灯火下的歌舞生平而独在哨位上耗尽了青春,当我们满怀激情面对我们即将生活和工作的这座所谓的“双拥模范城”时,却发现我们这些老兵连起码的养家糊口的机会能力都没有了,甚至连起码的待遇被剥夺都找不到可以说理,可以为我们做主的地方了。
  我们为此去过省政府,去过国家信访司向相关的领导反映过,相关部门的领导也都做了尽快解决的批示,可到目前为止,几年过去了,各级政府和相关的主管部门还在推委扯皮,还在事不关己就漠不关心,我们干的也还是牛马活,吃的还是猪狗饭,所得的待遇甚至不如某些领导安排进来的临时工好,根据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85号和国发[1990]58号文件规定,[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不得拒绝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上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也包括地方各级行政单位。因此,各级行政单位在有辅助人员和工人岗位,且有增人计划的情况下,都应积极承担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级安置部门应根据行政单位的情况,分配一些政治、技术素质较高的转业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去工作]的指示精神。
  我想我们所应该享受的绝不是这样不死不活的待遇,可直到现在却没有人来关注一下我们,每每遇到洪涝灾害。遇到生死关头的时候你们总是首先想到了我们,但当我们在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待遇,承受着这么严重的地方歧视时,你们的热情怎么没有了?你们的责任心又哪里去了?作为一名为部队做过太多贡献的老兵,居然到了连老婆孩子都养不了的程度,此时此刻,真的是百感交集,我们的党,我们的组织,我们的政府难道真的就这样把我们的人拖老,事拖黄,心拖凉吗?一个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军队,你们是否会意识到,作为一介地方的父母主官,你们的漠然,伤害的也许不仅仅是我们这些已经退役士兵的心。
  。。。。。无论是在部队,还是在地方,我们从没有向组织提过什么过分的要求,但是,我们当中,有很多的家属都没有工作或已经下岗,十几年来,由于在部队,每个人的经济基础也不是太好,现在仅仅三四百元的工资,还要供孩子上学,真的有一种陷入绝境的感觉,所以,我们真的很希望相关的主管领导能够对我们的待遇一事引起重视,同时,督促和责令相关的部门尽快为我们恢复全民职工的身份待遇和权益,以保证我们的能够正常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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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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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更惨退伍后政府一次性给你1-2万自谋职业还美其名曰已经妥善安置,在部队吃过多少苦啥也没学到最终一脚踢开给钱了事。你看看这份文件说的多好可到了省市地方就成了一纸空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
  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
    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
    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  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 务 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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