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6月11日在天津市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在手续办理中出现了一些纠纷,拖到现在也没有过户。但我的首付款26。5万元都在广厦手里,他又一直拖着不给我办理过户,我很着急。当初这个房子由于卖方购入不足2年,产生了营业税,为了营业税由谁担负打了将近1年的官司(两审)。
广厦凭借在两审法院的“运作”打赢了官司,法院把营业税判给我们50%。我们已经认输了,但4月12日判决后,他们一直拖着不办理手续。我们百般催促,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是说:“房主不配合,”就说:“房主不想卖了。”其实这个房子就是广厦自己收购后,过户给他们公司的员工的。
由于我们签有三方合同,其实所有手续都应由广厦办理,但他们不断的用各种理由让我们去房管局,但并不过户,用各种政策上的漏洞吓唬我们。现在我们实在没有办法了,因为他们明确说“他们不管了”让我们找法院,(因为法院判了)但是通过在两审法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及不公正判决,我们实在不敢再到法院去。
在那我们感受到的真的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你别进来!”我们现在希望通过媒体把这件事曝光,但电视台、报社都有顾忌,不敢给他曝光,而且最早电视台曾经介入,但最后不了了之。广厦的人告诉我们:“他们窦总黑白两道有人,我们是瞎折腾。”现在我想在网上把我的事写出来,不指望有什么解决,只希望能和网友分享我的遭遇,希望将来不要再有人上这样的黑心中介的当。
但是有人告诉我如果我用实名,他们会告我侵犯他们的名誉权,如果我也写上我的名字呢?真的是侵权吗?难道这样的恶势力就让他为所欲为吗?。
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谓的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 注意这个法律概念中的重点是“降低和贬损”,只要不包含这样的成分,侵犯名誉权的罪名就不成立。 Mr.em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