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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公受伤,劳务输出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是劳务输出公司,与俄罗斯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俄罗斯建筑工程项目。A公司回国招商,最后确定由包工头张某(使用某国内建筑公司工程处资质证)去俄建设,双方约定张某负责人员管理等建筑工程事项,劳务输出公司负责审批签证事项。同时张某挂靠在某国内建筑公司工程处使用其资质证时约定张某交管理费,建筑公司工程处什么也不管,出了事张某承担。姜某是张某找的国内民工,经过了劳务输出A公司的签证审批保险。于2002年在俄工地高处坠落,8级伤残,他的后果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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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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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劳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张某是直接的雇主,应当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张某挂靠在某国内建筑公司工程处使用其资质证时约定张某交管理费,这公司将资质证书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是非法行为,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
  而A 公司是与那家建筑公司签定的合同,如有证据证明,A公司知道张某冒名顶替,则A公司也有连带责任。至少可以以张某和那家建筑公司为被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2006-04-09

62 0

如果张某在此次工程中使用的是建筑公司的资质证,则由某国内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张某此次只是以个人名义招人,则张某和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6-04-09

66 0

不应该由A公司承担,因为他们不是直接当事人 若依照属人准据法按我国劳动法来看,该民工应属于张某挂靠的那个建筑公司的员工,建筑公司应按我国劳动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它跟张某的那个约定好象应该是违法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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