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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逾期交付商品房损失如何确定?

    我从开发商买了单元楼商品房,开发商已逾期两年多不办交接手续。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天数每日按已缴房款的万分之八进行赔偿。现法院在审理中开发商提出赔偿额过高,要求减少。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在造成损失计算当中,我理解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也可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还可按我取得贷款的同期利率。但按我取得货款的同期利率计算要比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高一倍多。  问:1、造成损失的确定方法都有哪些?2、按我取得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可以吗?。

全部回答

2006-04-05

0 0
 如果论实际损失,应该由原告举证。  如果比照贷款利率等有明确标准。但如果说是租金,一般情况下要有明确证据才好支持。

2006-04-06

46 0
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也就是你说的那三种,这三种都可以采用,你可以要求法院采纳你自己认为合适的那一种,但最后采用哪种由法院裁定,这也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006-04-05

35 0
必须经过建筑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006-04-05

48 0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天数每日按已缴房款的万分之八进行赔偿,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法院认为过高,一般法院可能调整至万分之一至万分之四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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