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凭合同解除违约金我和承租人约定租
一、我们约定(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20日的。
租金是提前一个月支付的,我想问的是这20天是应该是在这一个月内还是在这个月完后再20天以后?20天到后我能行使通知解除吗,还是必须催告解除?
本案中租金支付时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提前一个月支付”也就是说合同在进入下一个履行阶段前一个月内支付下一个履行阶段的租金。 如果认为这20天是应该是在这一个月内,那么,与“租金是提前一个月支付”自相矛盾。
假如,合同的履行期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房租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一个...全部
一、我们约定(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20日的。
租金是提前一个月支付的,我想问的是这20天是应该是在这一个月内还是在这个月完后再20天以后?20天到后我能行使通知解除吗,还是必须催告解除?
本案中租金支付时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提前一个月支付”也就是说合同在进入下一个履行阶段前一个月内支付下一个履行阶段的租金。
如果认为这20天是应该是在这一个月内,那么,与“租金是提前一个月支付”自相矛盾。
假如,合同的履行期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房租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个月的房租。
那么,2009年1月份的租金,应当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任何一天支付都可以。如果在2008年12月这一个月内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租金,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所以,该20日是在这个月完后再20天以后,才符合日常的行为习惯。 否则,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一年租赁合同,就变成为支付租金的时间,应当2008年11月就得支付下一年度的房租。
从你们的约定来看,你们之间的合同解除权是约定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只有权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时,才须催告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而约定解除权,权利人没有催告的义务。
只要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守约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不是请求权。
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
二、合同中又约定了: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50标准支付违约金。
假如我催告解除是不是可以收取这个违约金?
不可以收取违约金,从你们约定来看,按月租金的%50标准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你都解除合同当然与约定不符。
从法律上讲,你解除合同也没权利收违约金。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合同解除则意味着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相应地不复存在,依据已经解除的合同的违约条款去主张违约金损失,显然是行不通的。
三、假如承租人拒绝支付违约金,只承认支付租金。到了宽限时间我是不是也可以解除合同了?
你们的解除权是约定解除权,法律没有规定什么宽限,只要你们之间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你就可以通知解除。
四、其实承租人现在已经拖了21天了,在这期间我电话催告了很多次都没结果。
如果是一个月交纳期满后已经拖了21天了,你发一个解除合同的通知给他,合同解除自他收到你的通知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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