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事业单位合同女工的产假及待遇问题
这不属于“毁约”,而是违约,但由于只是口头的,只要不承认,谁也没办法。可以当做“没有”。
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单位是有对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所以,要想生育,写份相关的报告是应该的,但不要在其中提及此前的“口头协议”。 如果你们符合生育条件的,取得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准生证,单位则不能强行干涉。
关于产假和相关的权益,适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以下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全部
这不属于“毁约”,而是违约,但由于只是口头的,只要不承认,谁也没办法。可以当做“没有”。
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单位是有对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所以,要想生育,写份相关的报告是应该的,但不要在其中提及此前的“口头协议”。
如果你们符合生育条件的,取得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准生证,单位则不能强行干涉。
关于产假和相关的权益,适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以下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