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三类逃避监管方式: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如有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2。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如有的企业破坏采样系统,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样品,又如修改监测设备的参数,将超标排放变成“达标”排放;3。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如有的企业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只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平时不运行或者时开时停,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全部
《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三类逃避监管方式: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如有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2。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如有的企业破坏采样系统,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样品,又如修改监测设备的参数,将超标排放变成“达标”排放;3。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如有的企业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只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平时不运行或者时开时停,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关闭、按日计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只要有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上述责任,不论其有无造成危害结果。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欄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基本内涵+和要义《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三类逃避监管方式:1。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如有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如有的企业破坏采样系统,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样品,又如修改监测设备的参数,将超标排放变成“达标”排放;3。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如有的企业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只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平时不运行或者时开时停,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关闭、按日计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只要有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上述责任,不论其有无造成危害结果。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欄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