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5年护照到期如何办理延期我
给你总体介绍一下关于护照:(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目的
本法律规定护照的发放、生效以及其他与护照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护照的携带
外国旅行国民,按照本法律规定,携带发放的护照。
第三条:护照的种类
护照种类有普通护照、公务护照以及外交官护照,各个护照又可分为一次往返护照(1次外国旅行护照)和多次往返护照(可在有效期限内,不限制地来回外国的旅行护照。以下同)。 [全文修正
1982。12。31]
第四条:发放权者
护照由外交通商部长官发放。 [全文修正 1982。12。31]
第五条:申请发放护照
①申请发放护照者,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向外交通商部长官申请发放。
②删除
第六条...全部
给你总体介绍一下关于护照:(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目的
本法律规定护照的发放、生效以及其他与护照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护照的携带
外国旅行国民,按照本法律规定,携带发放的护照。
第三条:护照的种类
护照种类有普通护照、公务护照以及外交官护照,各个护照又可分为一次往返护照(1次外国旅行护照)和多次往返护照(可在有效期限内,不限制地来回外国的旅行护照。以下同)。
[全文修正
1982。12。31]
第四条:发放权者
护照由外交通商部长官发放。 [全文修正 1982。12。31]
第五条:申请发放护照
①申请发放护照者,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向外交通商部长官申请发放。
②删除
第六条:变更记载事项
护照所有者有变更护照记载事项的必要时,可以向外交通商部长官申请变更护照记载事项。
第六条之2:延期护照有效期限
①护照所有者,可以向外交通商部长官申请延期护照的有效期限。
②对第一项规定之护照有效期限延期,以总统令规定总有效期限的范围等相关事项。[新加本条 1999。9。9]
第七条:重新发放
护照所有者的护照严重损坏时,如果外交通商部长官认可,可以申请重新发放。
[全文修正 1982。12。31]
第八条:护照发放等的限制
①对属于下列各小项的人员,外交通商部长官可以拒绝护照发放、记载事项变更、有效期限延期或重新发放(以下简称“护照的发放等")。
1、依据旅行目的国的法规,禁止入境者;
2、犯两年以上长期刑罚相关罪行而被起诉者,或犯总统令中规定的3年以上刑罚相关罪行后,因逃避到境外而中止起诉者;
3、犯第十三条规定的罪被判刑后、刑期还没有到期者,或没有确定免予执行者;接受第十三条2规定的过失罚金处分或判决后,还没有交纳过失罚金者,或没有确定免予交纳者。
4、判处第三小项以外禁锢以上刑罚后,刑期还没有到期者,或没有确定免予执行者;
5、认为有可能对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引起严重危害的人员;
②外交通商部长官做出第一项第五号规定中的认定之前,应事先与法务部长官协商。
③外交通商部长官按照事发之日起,对属于下列各小项的人员,限制发放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效期的护照、限制变更记载事项或重新发放。
1、第一项第三小项相应事由终结人员;
2、违反旅行国法令等曾经损伤国家威信者。
第九条:护照的生效
①护照在下列各小项的情况下失效。
1、护照有效期已满;
2、护照签发之日起经过了6个月,申请人还未领取护照时;
3、护照名义人归国时,但多次往返护照除外;
4、遗失或丢失护照后,其名义人按照总统令规定,已经申报时;
5、为了护照的发放或重新发放,交纳的护照在签发申请护照或已重新发放时失效;
②不顾第一项第一小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到期后6个月之内,按照第六条中2的第一项规定,可以给予有效期限。
此时对重新给予有效期限的护照,从外交通商部长官给予之日起视为延期有效期限。
③第六条中2的第二项规定,在第二项情况下适用此项。
第十条:护照代替证明书
①外交通商部长官可以给需要人员发放护照代替证明书(以下简称“旅行证明书”)。
②第一项规定中的旅行证明书的签发以及生效相关事项,也适用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交纳
①因下列各项1的相应事由,外交通商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收回护照(包括旅行证明书,以下同)时,向护照名义人命令按期交纳护照。
1、发放相应护照或旅行证明书后,判定护照名义人属于第八条第一项各小项的人员时;
2、护照名义人接受相应护照或旅行证明书后,属于第八条第一项各小项时;
3、因错误或过失,发放护照或旅行证明书时;
②第一项第一小项或第二小项的情况下,要认定护照名义人是否属于第八条第一项第五小项人员时,适用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③持有有效护照者,申请发放新护照时,应交纳护照。
④如果护照名义人要求保存所交纳的护照时,接受回收护照的外交通商部长官在护照上。。。。。。
如果你没有看到全文,请先注册和开通帐户成为会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