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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申办煤矿防爆电气设备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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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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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指导手册 吉林煤矿安全安全局 二00四年七月 前 言 2004年1月1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第397号令,标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规定,对一些行业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企业就在其中。
    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关心和爱护。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是在去年国家颁布并在今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后,在国家不断采取措施,取消、减少和压缩行政审批以及仍在继续清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大环境下出台的。
    国家对高危重点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目的就是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门槛,实现从被动防范向强化源头管理转变,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进入市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煤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便于煤矿企业掌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宜,快捷方便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吉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写了这部操作手册,供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参考使用。
     目 录 1、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目的是什么? 2、什么部门颁发许可证? 3、国家规定每一个煤矿企业都必须单独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含义是什么? 4、煤矿企业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5、煤矿企业申请办理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6、许可证办公室怎样受理企业的申请? 7、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怎样审核已受理的申请? 8、《实施办法》中规定申办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满足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9、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含义是什么?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11、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都包括哪些? 12、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都包括哪些? 13、煤矿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吗? 14、煤矿矿井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吗? 15、国家对现有生产矿井申请办理许可证有何规定? 16、哪些部门负责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 17、许可证是什么样式,是否收费? 18、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 19、有效期满如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几年? 20、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怎样审核已受理的延期申请? 21、哪些煤矿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22、吉林煤矿安全安全局对许可证如何管理? 23、许可证遗失、损毁,怎么办? 24、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煤矿企业有哪些情形时需要申请变更许可证? 25、什么情况下,颁证机关会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26、什么情况下,颁证机关会注销已颁发的许可证? 27、吉林煤矿监察局在什么情况下,暂扣煤矿企业的许可证? 28、吉林煤矿监察局在什么情况下,吊销煤矿企业的许可证? 29、煤矿企业不领取许可证行否? 30、什么情况下,发证机关责令煤矿企业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1、取得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给予什么处罚? 32、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给予什么处罚? 33、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的,给予什么处罚? 34、改扩建工程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什么处罚? 35、转让许可证的, 给予什么处罚? 3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实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在2005年1月13日前,未取得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生产的,给予什么处罚? 1、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就是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门槛,实现从被动防范向强化源头管理转变,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进入市场,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什么部门颁发许可证?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3、国家规定每一个煤矿企业都必须单独申请办理许可证,含义是什么? 一矿多井的煤矿及其管理煤矿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等煤矿企业管理层和各煤矿矿井都必须单独申办许可证。
  一矿一井的只需申办一个许可证 4、煤矿企业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煤矿企业直接向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许可证办公室受理。   5、煤矿企业申请办理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一矿多井的煤矿及其管理煤矿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等煤矿企业管理层申办许可证提供的文件、资料: (1)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主要责任人安全资格证书》(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二)一矿多井的各矿井和一矿一井的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主要责任人安全资格证书》(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IC卡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目录清单;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人员名册;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收据(复印件);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建设矿井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二份); (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6、许可证办公室怎样受理企业的申请? 一是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更正,更正结束后,出具受理书面凭证;三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7、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怎样审核已受理的申请?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许可证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进行审查的,许可证审批小组指派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查。
   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和到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有关人员向许可证审批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许可证审批小组对许可证办公室有关人员和现场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许可证办公室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实施办法》中规定申办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满足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一、煤矿企业(集团、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煤矿企业应该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下煤矿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绞车司机、采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把钩工、电钳工、巷修工、架棚支护工、爆破工、人力推车工等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费用应依据有关规定,按原煤实际产量人成本中按月月提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大中型煤矿吨煤提取3?D8元,小型煤矿吨煤提取10元;低瓦斯矿井大中型煤矿吨煤提取2-5元,小型煤矿提取6元。
    煤矿企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应确保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四、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充足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矿(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4人。
   五、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必须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的资质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和考核合格。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主要责任人安全资格证书》(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矿井、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九、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十、煤矿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的13项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
    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和满足需要的采暖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 矿井必须配备经省级以上鉴定的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供热系统(热风炉)。
       (10)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2)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3)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14)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审批程序的作业规程。
     9、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含义是什么? 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
   10、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11、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都包括哪些? 矿务局的副总工程师,通风处、安监局负有安全责任的人员和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矿务局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安全科、通风科负有安全责任的人员和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矿务局所属煤矿井(区)长、副井(区)长、段队长;地方国有煤矿(公司)安全生产副矿长、副经理、监事、总工程师、副总,安全科、通风科负有安全责任的人员和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地方国有煤矿(公司)井长、副井长、段队长、安检员;乡镇煤矿副矿长、总工、技术负责人、安检员、段队长、井长、副井长等。
     12、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都包括哪些? 指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铰车司机、水泵司机、主扇司机、采煤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皮带司机、把钩工、拥罐工、信号工、防爆员、测风测尘工、安监员、通风安全监测员、瓦斯抽放员、电钳工、矿山救护员。
     13、煤矿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吗? 不需要。如辽源矿务局梅河矿三井,在申请办理许可证时,辽源矿务局和梅河矿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三井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14、煤矿矿井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吗? 需要。
  需要由国家局资质认证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价。 15、国家对现有生产矿井申请办理许可证有何规定? 至2005年1月13日前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6、哪些部门负责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煤矿监察局、煤矿监察办事处(站)。
   17、许可证是什么样式,是否收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18、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 三年。   19、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期手续? 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有效期仍为3年,煤矿企业需提交相关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0、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怎样审核已受理的延期申请? 同7问。 21、哪些煤矿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向吉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不再审查,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许可证办公室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的许可证: (一)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 (二)取得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四)生产过程中未发生死亡事故。
     22、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许可证如何管理?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23、许可证遗失、损毁,怎么办? 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补办。
   24、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煤矿企业有哪些情形时需要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第(四)项的,应当在改扩建工作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变更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第(四)项的,应提供改扩建工程相关文件、资料。
     审查同意变更许可证的,许可证办公室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的许可证。 25、什么情况下,颁证机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6、什么情况下,颁证机关会注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27、吉林煤矿监察局在什么情况下,暂扣煤矿企业的许可证?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28、吉林煤矿监察局在什么情况下,吊销煤矿企业的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9、煤矿企业不领取许可证行否? 不行,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0、什么情况下,发证机关责令煤矿企业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许可证的; (三)冒用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
     31、取得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给予什么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2、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给予什么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依照无许可证生产处罚。
     33、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的,给予什么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4、改扩建工程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什么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继续生产的,依照无证生产处罚; 35、转让许可证的,给予什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实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在2005年1月13日前,未取得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生产的,给予什么处罚? 按无证生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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