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人在其居委会集体土地上已经营了十多年,没有合同没交费用,最近几年因城市规划地处路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自行投资建造了些平房作门面房出租,现在居委会要在对这块地上的财物评估定价后,招标出租.如果原主中标,按标价承租,如果其他人中标,支付给原主地上物评估价款,再按标价承租,这样作有问题吗?
这样做肯定是有问题的。这个人建的门面房应该算是违章建筑,原主如果中标可能问题还简单一些,如果是他人中标,付了门面房的建筑款后就存在门面房所有权的问题,如果归居委会的有,对中标的不公平,如果归中标人所有又是非法的。应该说这件事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但中国的事有很多是不能用法律去衡量的。
这样做肯定是有问题的。这个人建的门面房应该算是违章建筑,原主如果中标可能问题还简单一些,如果是他人中标,付了门面房的建筑款后就存在门面房所有权的问题,如果归居委会的有,对中标的不公平,如果归中标人所有又是非法的。应该说这件事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但中国的事有很多是不能用法律去衡量的。收起
这个人的问题在我以前呆过的一个县城出现过,如果按法律条文处理.房子盖在单位集体的土地上,当然他属于这个集体.毕竟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什么事都只讲...全部
这个人的问题在我以前呆过的一个县城出现过,如果按法律条文处理.房子盖在单位集体的土地上,当然他属于这个集体.毕竟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什么事都只讲法律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即使设计到法律也应让双放当事人信服,毕竟法院也是为我们人民的公仆.此人在集体的土地上盖房经营,居住或者生产.首先他并没有损害到集体的利益,而且集体也有义务帮助你.因为你也是那个集体的成员.现在土地要收回,原因在于土地周围发生了变化,其价值也改变了.如果你再继续使用肯定是不可以的,触犯到了集体利益.土地收租是正常的,因为他的所有权是集体,收益也因归你们集体分配.这里当然也包含有你的成分.
如果单位以挂牌的方式出租.价高者得,但是也要考虑到集体成员中每个人的利益,毕竟居委会只是你们全体的的代表,就好象我们的人大委员.他只是代表决策者,而不是想怎么就怎么的旧社会的官僚.所以,在招标过程中首先而且必须先考虑的是集体内成员,条件相差范围不大应当出租给集体成员.这也不是什么法律决定的,是由我们国家的体制决定(法律不是还有前提吗,每个政策法律前都有明确的文字写在那).如果他把房子出租他人,他做为此集体的代表也必须维护集体成员每个人的利益,包括你说的那个人.将此人的房屋进行合理的处理.办法有三种:一,由集体出钱收购此房屋,再进行出租.(钱多少由集体定,判定房屋价格.我们以前就是这样处理的,赔偿价格与房屋本身价格差距不大,找居委会领导协商)二,将房屋出租给此人(最好的办法),需要明确土地租期满房屋归谁所有,归集体房屋费用是从不是从租金给.三,与中标者协商,房屋其是否使用,如使用由他来支付一定的房屋费用给此人(也这就是你们居委会的做法).
另外需要说的一点就是叫此人到居委会多跑几次.不提倡送礼,但态度一定要好.因为毕竟是一个社区的人,很多事自己通过私下解决比较合适.
那人又不因为那几间房子就爆富了,居委会也希望管辖的社区每家每户都过的美满(虽然,道理上讲是这也是他们的职责.但语言所用要恰当,几句好听话问题会很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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