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二批新增试点病种付费标准
一、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单病种付费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本机构医务人员对第二批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临床治疗方案、单病种结算政策规定进行学习和培训,以及本机构收费人员对单病种收费系统培训。
二、新增试点医疗机构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本机构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和病种病情编码对应工作。信息接口执行《泉州市医保中心关于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付费结算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15〕40号)的规范要求;第一批病种病情编码详见泉医保〔2015〕40号,第二批病种病情编码详见附件。
四、各试点医疗机构应确保本机构试点病种费用实时刷卡结算。对因系统改造未及时导致参保人员单...全部
一、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单病种付费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本机构医务人员对第二批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临床治疗方案、单病种结算政策规定进行学习和培训,以及本机构收费人员对单病种收费系统培训。
二、新增试点医疗机构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本机构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和病种病情编码对应工作。信息接口执行《泉州市医保中心关于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付费结算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15〕40号)的规范要求;第一批病种病情编码详见泉医保〔2015〕40号,第二批病种病情编码详见附件。
四、各试点医疗机构应确保本机构试点病种费用实时刷卡结算。对因系统改造未及时导致参保人员单病种费用无法实时结算的,各试点医疗机构应事先通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由参保患者自费处理后再引导参保患者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凭试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签订的单病种协议、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小结等材料,及时做好未实时刷卡结算单病种费用报销工作。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