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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制定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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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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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为加强经贸局车辆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现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统一管理、调度、维修。办公室在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安排好各股(室)的工作用车。
  委领导和各股(室)不允许指定用车。 2、实行派车制度,经用车股(室)负责人签字后,并由办公室出具派车证明,司机方可出车;未经办公室安排,司机不得出车,违反者将给予司机通报批评,并给予司机50元经济处罚。
     3、城区以内原则上不予派车,如用车,则以不低于20公里计算;半天不足50公里,则按50公里计,一天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费用。城区以外由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以便对车辆去向做出合理安排,办公室须在当天下午下班前通知申请人员是否派车,不通知视为同意派车。
    参加区内会议在开会期间不允许车辆在外等候。 4、城区内取送图表、文件及外出学习等不予派车。 5、使用车辆在一天以内的,须经办公室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业务工作用车的收费标准及管理:每月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准(主要是油价)。  车辆收费由办公室统一按月核算,由相关领导及股(室)列支。 7、司机在出发前和返程后向用车人通报里程,由乘车人填写派车单,司机核实无误后,乘车人当面签字;确有原因不能签字者,第二天上午上班后必须补签。
  司机必须每天上午上班后,把前一天派车登记表交办公室。如登记表因司机原因未签字的,费用由司机自负;因乘车人原因未能填写派车单并签字的,费用由乘车人自负,造成的问题乘车人负责。   8、严格控制私人用车,如特殊情况确需用私车者(如病人急需等),须经本股(室)长同意,报请分管主任批准,计费标准按委规定的50%收取,由用车人承担,剩余50%由用车人股(室)承担;原则上先交款后派车。
  严禁司机出私车,若出现一次,按业务工作用车费用的标准收费,并处以业务工作用车费用额的2倍罚款;若出现事故,则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9、所有未出差车辆必须每天上班前停放在办公楼前;出差返回的车辆下午下班后,所有车辆(除公差外出车辆)都应入库、保管好,由值班人员登记,违反者通报批评并罚扣工资50元/次。
   10、公休、节假日前一天下午下班前,不值班的司机将车辆清洁后入库,将车钥匙上交局办公室;若当日出差晚归,可交值班人员转交;确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交接的,必须于次日8:00前交接。  若确需工作加班,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回来后及时交接。
  凡不按规定办理者,按违反规定的次数扣罚工资50元/次。 11、所有车辆建立燃修台账,车辆的燃油和维修必须经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并进行登记;车辆维修由办公室分管同志指定维修点,并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12、司机在驾车出差期间,禁止饮酒,若发现有此情况罚扣工资500元/次;若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年内出现二次,则停止其司机岗位。 13、对所有车辆使用情况,每位驾驶员每日及时做好《车辆运行记录》的填写,并按月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交接时应在记录中填写清楚。
     14、司机的出发补助,由办公室参照国家和兄弟单位的标准予以制定。 15、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要迅速报告公安部门和局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并将事故全部处理过程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严禁私自处理。
  私自处理者,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负。  如事故责任全在我方,损失较小(500元以下的),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事故责任者罚款、调离司机岗位等处罚,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最高不超过3000元。
  若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则按我方责任的比例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司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比例,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为使本规定得以执行,办公室统一印制《车辆使用监督卡》,由办公室填写、驾驶员本人签字后执行处罚。
   16、每季度办公室将对司机的服务态度和质量进行调查,视情况给予奖惩。 二、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 第三条 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 (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  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
  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 第七条 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 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 第十一条 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
  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 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
  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 2。  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  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
  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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