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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当年清朝割让给俄国的土地在列宁宣布废除与外国的不平等条约的时候不收回来呢?

为什么当年清朝割让给俄国的土地在列宁宣布废除与外国的不平等条约的时候不收回来呢?为什么当年清朝割让给俄国的土地在列宁宣布废除与外国的不平等条约的时候不收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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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4

88 0

还是软弱的原因。软弱、贫穷受人欺负!!!

2006-02-04

126 0

    这里有点误解: 列宁为首的苏俄政府在《宣言》中所指要“废除”的条约只是1896年以后的各项条约,并不包括1896年以前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注意这点)      列宁所指的条约是:1896年6月3日有关俄日争夺中国东北利益的《中俄密约》、1901年9月7日“八国联军”政府迫使清廷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1907年3月30日签订的重新瓜分在中国东北、外蒙及朝鲜势力范围的《第一次日俄协定及密约》、1910年7月4日,日俄确认第一次密约之各自在华特权的《第二次协定及密约》、1912年7月8日俄日的《第三次密约》、1916年7月3日俄日签订的《第三次协定及第四次密约》。
          1920年9月27日苏俄《加拉罕第二次规划宣言》第一条写道:“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宣布,以前俄国历届政府同中国定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并将沙俄政府和俄国资本家阶级从中国夺得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归还中国。
    ”      这里可能产生误解是,“一切条约”包括了《瑷珲条约》、《北京条约》等割占领土的条约。但是,1924年5月30日《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三条规定:“两缔约国政府……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则,暨1919年与1920两年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约、协定等项。
    ”第四条规定:“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1919与1920年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按,主要指日本)所订立指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
  ”      这里指明的是“1919与1920年两年宣言”,当然,有效范围仅为1896年及1896年后所签的各项条约,并不包括1858年至1896年之前的那些不平等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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