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专家,二手房交易收取20%所得税的政策什么时间开始?多谢。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早就有了,只是以前暂时停止收取,现在是国家强制征收,深圳和广州已经收取了,是房价差额部分的20%.北京据说是在2006年1月中旬,但具体还要看各税局来定.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早就有了,只是以前暂时停止收取,现在是国家强制征收,深圳和广州已经收取了,是房价差额部分的20%.北京据说是在2006年1月中旬,但具体还要看各税局来定.收起
国家出台的了办法,要求各省市地区自行制订细则,目前全国只有广州税务局出台了具体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收取20%的所得税。具体新闻如下...全部
国家出台的了办法,要求各省市地区自行制订细则,目前全国只有广州税务局出台了具体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收取20%的所得税。具体新闻如下: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还规定了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其中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据实征收按实赚多少征20%
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三)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四)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五)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的审核意见。
据实征收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对于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同样是20%。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核定征收按售房收入全额计
文件还规定了实行核定征收方法的情形和计算方式。个人在转让房产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二)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三)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四)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五)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六)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住房为5%,非住房为7。5%)×20%。
征收方式自住房屋暂时免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文件重新明确了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
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广州地税表示,如果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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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是新政,以前就是这...
新政执行之前过户的不受约束,之后过户的受新政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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