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有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对国有困难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积极帮助和支持。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全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对国有困难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积极帮助和支持。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尽可能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齐全的区域。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和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容积率的指标审批。新建安置住房,要按照住宅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储备及基础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要加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出售力度,切实缓解棚户区改造资金压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担保机制或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困难家庭提高购房能力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简化贷款手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实施棚户区改造。鼓励国有工矿企业采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式改造棚户区。企业在棚户区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收益,按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分级次缴库,并专项用于企业所在地的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居民要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所建住房产权按出资比例共有。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加大税费政策的支持力度。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安置住房中,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的安置房源,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安置补偿和产权政策。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拆迁人和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保障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
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等多种形式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产权调换和实物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已购房改房视同为私有产权房屋)原则上按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对公有产权房屋,原则上按房改政策予以回迁安置。
房屋安置面积超过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无力按照棚户区改造拆迁政策取得安置住房房屋产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确认为公有产权,通过租住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予以优先安排,待其家庭收入提高后可再行购买,并依据出资比例办理共有产权或完全产权。
棚户区改造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以及新建的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房屋安置面积的规定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由各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将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群众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廉租住房供应不足时,确保租赁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