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住房的保修期应该是从入住之日起两年。但在此期间,开发商因质量问题对地板等部位进行了重装。最近又要对淋浴间的防水进行返工重做。但房屋的保修期马上就要到了。我的问题是:对重新翻修的重要部位,如地板等,其保修期是否应该从翻修完成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入住之日起计算。例如,一台电脑的主板在保修期内坏了,并在保修期满临近时进行了更换,厂家都会延长该部分的保修期,房屋是否也应该这样?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设部在1998年5月12日颁布、9月1日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各个部位的保修期,主要包括: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为: 1、屋面防水3年; ...全部
建设部在1998年5月12日颁布、9月1日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各个部位的保修期,主要包括: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为: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此后,建设部在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又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调整,加大了质量保修的管理力度,其中主要包括:
1、将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延长至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延长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延长为2年;
4、装修工程的保修期,由1年延长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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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全部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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