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9月份与本地的一家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现金21万,其余20万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03年6月1日,可到现在房子还没造好。几次找房产商说理,都得到的答复是:政府的地基还没处理好(我是立地房),我也没办法,正在努力中。
我该怎么办?
(1)是否符合双赔条件?
(2)首付21万,发票只开了18万(开发商说少开可以减税,其他已交房的业主的发票都是这样开的),少开的钱如何处理?
(3)在合同的附加约定中,有一款“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房价2%”,这一款是开发商合同样本默认的,现在房价翻倍涨了,我担心到时开发商毁约,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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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付21万,发票只开了18万(开发商说少开可以减税,其他已交房的业主的发票都是这样开的),少开的钱如何处理? 只要你有其他的付款证明即可,比如收据等。
(2)首付21万,发票只开了18万(开发商说少开可以减税,其他已交房的业主的发票都是这样开的),少开的钱如何处理? 只要你有其他的付款证明即可,比如收据等。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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