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进项税到底该计入什么账户?这
我看第二种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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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您可以假设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话,分录应该怎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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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这个问题很妙。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应按什么价值来入帐呢?或者说,就本题而言,原材料应该按确定价值10万元入帐,还是按(10-1。7)万元入帐?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关于“2171 应交税金”科目是这样讲的: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全部
我看第二种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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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您可以假设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话,分录应该怎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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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这个问题很妙。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应按什么价值来入帐呢?或者说,就本题而言,原材料应该按确定价值10万元入帐,还是按(10-1。7)万元入帐?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关于“2171 应交税金”科目是这样讲的: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此段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原材料应该按确定价值10万元入帐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合计入帐价值则成为117000元。
但,会计制度第八十条规定: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帐。
——则实收资本按75000元入帐,资本公积应该用确认价值减去实收资本入帐价值(10万-7。5万=2。5万)。
两者出现了分歧(也可能是个人对上面原材料入帐价值理解错误),我认为还是应该执行会计制度第八十条的规定,即“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帐”。
因此,我同意地瓜兄的答案。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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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鬼脸兄的回答,感觉也颇有道理。再谈谈我的疑问:
在制度中“原材料”和“实收资本”的入帐金额,都表述为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来确认。
那么关键就看看该“确认价值”是否含有“增值税”(可以这么理解吧?)。如果是不含增值税的,毫无疑问,应该按“确认价值”来确定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我的理解是含增值税的,理由如下:
首先:我认为这里的“价值”是个大的概念,具有普遍性。
我们所取得的任何东西应该以我们的总付出来衡量其“价值”是多少,而只有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环节中才会出现商品有两个价格的问题,但对使用者来讲,商品的“价值”就是我们为它付出的总价款。
其次:会计制度中同样讲到:“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我们把“确认价值”作为不含税价格来理解的话,那么,由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是否应该为“确认价值+增值税”呢?
因此,我是这么理解的:由于以上“确认价值”都是和投资有关的,可以作为投资的资产,包括原材料、设备、房屋、土地、其他无形资产等,所以这里的“确认价值”是个总的概念,而不应该理解为是否是“含税价格”。
综上所述,我认为还是应该按第一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应该把原材料的总价值确定为10万元,由于原材料发票所记载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用“确认价值”减去”进项税“作为其实际成本,如果把原材料换成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的话,那么该资产的入帐价值就应该直接确认为10万元。
——理解的对与错,请鬼脸兄、瓜兄及诸位再议。(5月19日15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