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2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3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 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2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3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 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预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如下:
1。 能同时提供项目部归属于总机构证明文件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
2%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2。 能同时提供项目部归属于二级分支机构证明文件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
不能提供项目部归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证明文件的,视同项目部归属于总机构或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