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能从法理上分析一下《交通法》中关于机
关于新交通法底76条,有很多看法。我择抄天涯法律论坛部分网友的一些观点给你:
。。。。交通法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和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违规,仍然要承担责任,而对方的完全违规行为加上自己采取的措施,只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本来好端端的,但这么以来,就有些矫枉过正了。
立法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人们往往忽视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说明,立法的目的在于: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统观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所有124条中,如第76条直接给广泛的当事人赋予...全部
关于新交通法底76条,有很多看法。我择抄天涯法律论坛部分网友的一些观点给你:
。。。。交通法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和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违规,仍然要承担责任,而对方的完全违规行为加上自己采取的措施,只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本来好端端的,但这么以来,就有些矫枉过正了。
立法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人们往往忽视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说明,立法的目的在于: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统观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所有124条中,如第76条直接给广泛的当事人赋予如此相关切身的权利与义务,如此密切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的条款并不多。而就这样重要的条款,确很难体现上述的立法目的。
立法者可能会说,通过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让机动车驾驶人最大限度地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
不错,机动车驾驶人可能会因为承担责任而谨慎驾驶,但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会不会因为有76条的撑腰而更加放任自己?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会不会这样想:开车的害怕承担责任会注意的,所以我们大胆横穿马路或跨越护栏吧!这样一来,能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吗?要减少事故,只能靠走路的和开车的都注意,都严格遵守自己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能靠一方来维持。
立法者说了,这一条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不错,生命需要关爱,但是从伦理学的角度,人自身对自身的关爱应该是最强烈的,而交通法76条却没有强调行人对自身的关爱而把关爱、把个人的生命健康交给了外人,这多少让人有点不放心。
可能会有人会说,谁会拿自己生命开玩笑呢?但是事实的确如此,本人就经常见到有许多人为了少走几步路而跨越护栏,一次一个年轻女人跨越时裙子挂住居然摔了下来,还有一次亲眼看见一对老人互相搀扶也竟然颤巍巍地翻越护栏,而大概70米的地方就有天桥。
如果出了事,请问谁为他们的行为买单?为了别人的错误行为,能让一个守法的公民几乎荡尽家产吗?(据说撞死一个人,可以索赔到80万)。我不敢说76条是在鼓励违法,但是可以说76条是在打击守法。
立法者说了,这一条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和关爱。
首先,开车的就是强者吗?即使如此,那么开奥托的和开奥迪的相比呢?他们要是撞了,吃亏的肯定是奥托,是否要专门有一条来保护奥托的利益呢?还有轿车和重型卡车相比呢?这个时候怎么不来保护弱者利益呢?因此这一条舍弃了公平的价值观而片面追求弱者的利益是表明上的。
世界上不应该有无缘无故的惩罚,而否则就是不公平。如果开车的人应为走路的违反了规则而承担责任,同样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辆为了躲避违规的行人而造成了更大的伤亡或损失。还有人骑车撞了别人的车还反过来索赔的。
另外碰磁的、敲诈的因此会不会更加理直气壮。这也许都是76条惹的祸。可以说,有了76条,行人违规现象就不会减轻,交通安全也难以谈起。开车的会想:自己小心但是行人不小心也白搭,该怎么开就怎么开;走路的会想:反正你不敢撞我,我是行人我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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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原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向行人倾斜的政策对弱势的行人加强了保护。但是,在条文中,倾斜的工具是“责任“,这是一个重大失误。因为责任是具体存在的,事故一旦发生,责任的区分是明确的(理论上),不能把具体存在的事实用别的方法加以抹杀。
第二,处理办法过于单一,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产生于事故双方内部,因此,对责任的曲解直接造成了经济责任的不公平。原法规只考虑在法规存在前的情况,忽略了新法规的引入对实际情况产生的作用。 简而言之就是“碰瓷“现象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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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1、谈谈交通法
2、想讨论一下新交法76条的问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