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能否以汇票未依法背书质押无效而拒付吗
律师同志:
2003年1月,市***公司将其收到的某经销公司开具的、建行承兑的15万元银行汇票在市商业银行质押贷款12万元,期限3个月。
汇票到期日与贷款期限届满日一致。市***公司未在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 贷款到期后市商业银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建行清收,结果建行以质押无效为由拒付。请问,建行拒付的理由成立吗?
同志你好: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依此规定,汇票质押必须由质押人在汇票的背书栏或粘单上写明“质押”的字样,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质押人(背书人)签章,记载背书日期。
否则汇票质押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虽然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这里的汇票,是指具备了汇票质押法定形式要件的汇票,不具备汇票质押法定形式要件的汇票即使已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也不生效。
因此,市商业银行对未作“质押”背书的汇票行使票据权利,建行拒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市商业银行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市***公司归还12万元贷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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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汇票质押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虽然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这里的汇票,是指具备了汇票质押法定形式要件的汇票,不具备汇票质押法定形式要件的汇票即使已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也不生效。
因此,市商业银行对未作“质押”背书的汇票行使票据权利,建行拒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市商业银行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市***公司归还12万元贷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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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2003年1月,市***公司将其收到的某经销公司开具的、建行承兑的15万元银行汇票在市商业银行质押贷款12万元,期限3个月。
汇票到期日与贷款期限届满日一致。市***公司未在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 贷款到期后市商业银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建行清收,结果建行以质押无效为由拒付。请问,建行拒付的理由成立吗?
同志你好: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依此规定,汇票质押必须由质押人在汇票的背书栏或粘单上写明“质押”的字样,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质押人(背书人)签章,记载背书日期。
否则汇票质押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虽然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这里的汇票,是指具备了汇票质押法定形式要件的汇票,不具备汇票质押法定形式要件的汇票即使已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也不生效。
因此,市商业银行对未作“质押”背书的汇票行使票据权利,建行拒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市商业银行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市***公司归还12万元贷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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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2003年1月,市***公司将其收到的某经销公司开具的、建行承兑的15万元银行汇票在市商业银行质押贷款12万元,期限3个月。
汇票到期日与贷款期限届满日一致。市***公司未在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 贷款到期后市商业银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建行清收,结果建行以质押无效为由拒付。请问,建行拒付的理由成立吗?
同志你好: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依此规定,汇票质押必须由质押人在汇票的背书栏或粘单上写明“质押”的字样,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质押人(背书人)签章,记载背书日期。
否则汇票质押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虽然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这里的汇票,是指具备了汇票质押法定形式要件的汇票,不具备汇票质押法定形式要件的汇票即使已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也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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