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可能涉及偿付问题。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券商"中究竟偿付哪些类形的哪些投资者的损失,《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详细说明。
结合《管理办法》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的规定,而目前我们所知的政策规定是指《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综合理解上述规定,我们谨慎地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所有的损失都能够得到基金的偿付。
目前来说,"问题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一般能够获得全额赔偿,个人的合法债权将有选择的获得有限赔付,即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全额赔付,超出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折的价格进行赔付。
但是,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合法债权,无论是上述的三个政策规定,还是《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且对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个人债权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规定。
所以,首先我们不排除证监会、央行以及财政部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出台新的指导性的政策规定,就基金的偿付范围进一步明确化;其次,我们也不难看出,目前阶段,《管理办法》更侧重于和倾向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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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可能涉及偿付问题。
不是的。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可能涉及偿付问题。
上文中已经明确阐明了哪些投资者的哪些损失可以得到基金的赔偿,在此还是要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们,《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仍然不是所有的证券投资活动中产生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的。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此,投资者们千万不要以为有了《管理办法》这道“护身符”,自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事实上,基金可以赔偿的对象和范围目前来看还是相当狭窄的,如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就不在基金赔偿范围之列,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获得赔偿。
《管理办法》主要参照了境外一些成熟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如采用独立公司模式进行基金的运作,这主要是参考了美国的做法。
而我国香港则采用了附属模式,赔偿基金附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我国台湾也是附属模式,但跟香港又不同,是由几家证券机构共同缴纳资金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对于基金资金的筹资渠道、赔偿范围、赔偿限额也都略有差异。
《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赔偿范围,而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进行偿付,目前来看,基金的赔偿范围是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属于比较狭窄的,但是由于政策的灵活性,我们也不排除将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就赔偿范围、赔偿限额进行扩张。
如将基金的赔偿范围扩张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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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仍然不是所有的证券投资活动中产生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此,投资者们千万不要以为有了《管理办法》这道“护身符”,自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事实上,基金可以赔偿的对象和范围目前来看还是相当狭窄的,如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就不在基金赔偿范围之列,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获得赔偿。
《管理办法》主要参照了境外一些成熟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如采用独立公司模式进行基金的运作,这主要是参考了美国的做法。
而我国香港则采用了附属模式,赔偿基金附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我国台湾也是附属模式,但跟香港又不同,是由几家证券机构共同缴纳资金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对于基金资金的筹资渠道、赔偿范围、赔偿限额也都略有差异。
《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赔偿范围,而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进行偿付,目前来看,基金的赔偿范围是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属于比较狭窄的,但是由于政策的灵活性,我们也不排除将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就赔偿范围、赔偿限额进行扩张。
如将基金的赔偿范围扩张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仍然不是所有的证券投资活动中产生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此,投资者们千万不要以为有了《管理办法》这道“护身符”,自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事实上,基金可以赔偿的对象和范围目前来看还是相当狭窄的,如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就不在基金赔偿范围之列,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获得赔偿。
《管理办法》主要参照了境外一些成熟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如采用独立公司模式进行基金的运作,这主要是参考了美国的做法。
而我国香港则采用了附属模式,赔偿基金附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我国台湾也是附属模式,但跟香港又不同,是由几家证券机构共同缴纳资金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对于基金资金的筹资渠道、赔偿范围、赔偿限额也都略有差异。
《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赔偿范围,而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进行偿付,目前来看,基金的赔偿范围是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属于比较狭窄的,但是由于政策的灵活性,我们也不排除将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就赔偿范围、赔偿限额进行扩张。
如将基金的赔偿范围扩张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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