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央结算公司是“代为”行使
特种金融债券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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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发行特种全融债券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哪些机构具备发行特种全融债券的资格?
对发行规模有何限制?
时期限和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哪些材料?
对发行对象有何要求?
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资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几种?
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时,主要采取了哪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目前,已经批准发行...全部
特种金融债券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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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发行特种全融债券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哪些机构具备发行特种全融债券的资格?
对发行规模有何限制?
时期限和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哪些材料?
对发行对象有何要求?
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资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几种?
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时,主要采取了哪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目前,已经批准发行了多少特种金融债券?有多少家机构发行?
中央结算公司在特种金融债券的管理和市场运作中主要承担什么职能?
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凭证是不是债权证明书?
为何要求所有特种金融债券都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怎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
怎样办理特种金融债券托管手续?
特种金融债券是否属于一种抵押债券?
哪些资产可以用于抵(质)押?
为什么中央结算公司是“代为”行使抵(质)押权?
抵(质)押资产拍卖所得不足以抵偿债务时怎么办?
发债机构或为其出具抵(质)押物的第三人应拿出多少不动产或权利等作为抵押、质押物?
如果抵(质)押期间,抵(质)押物发生价值上的重大变化,如用于抵押的楼宇突然遇火灾遭受严重破坏时怎么办?
物业在抵押期间,业主能否使用、出租或转让该物业?
发债机构或其担保人办理资产抵(质)押按什么程序进行?
抵押资产的价值如何缺定?
中央结算公司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债机构签订的抵(质)押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何时协议生效?
发债机构为什么要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中央结算公司对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怎样才能知道发债机构是否完成抵(质)押手续?
特种金融债券能否买卖或用于回购?
特种金融债券能否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特种金融债券市场是否有一个“市场准入”规定?
特种金融债券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债券能否被再次用于回购?
特种金融债券在交易金额和回购期限上有何规定?
为解决场外交易信息沟通上的不便,中央结算公司怎样提供相应的中介信息服务?
何谓双边报价结算成员?
什么是“钱券对付”结算方式?什么是纯券结算方式?二者在结算风险上有何不同?
结算指令的含义是什么?
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结算方式有何特点?
如何发送结算指令?
结算指令发出后能否修改、撤销或查询结算情况?
结算系统如何进行债券结算过户?
结算双方应履行怎样的结算义务?
“钱券对付”中资金结算如何运作?
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金融机构怎样介人特种全融债券二级市场?
委托方如何在委托交易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债机构如何偿还债务?
债券置换如何办理?
债券提前赎回如何办理?
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如何运作?
发债机构如不能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务怎么办?
偿债基全如何交纳和管理?
发债机构应按何标准交纳托管费?
交易双方按何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对发债机构来说,哪些行为属违规,并要受到相应处罚或处理?
哪些情况属交易结算违约?
交易结算违约发生后,交易双方应如何处理?
非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特种金融债券交易时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对资产评估机构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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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答: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
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问: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答: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是清理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需要,其依据是国发[1996]20号文
件。1995年整顿国债回购业务以前,我国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
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1年底,联办STAO系统开办证
券回购业务(联办STAQ系统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即联办)和若干金融机构共
同出资组建,行政挂靠国家体改委)。1993年,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
(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经天津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批准设立)。
1994年4月,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
武汉市分行联合组建,共同领导)。这三家交易场所开办的证券回购业务未经任何部门
批准。
1995年下半年以后,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一些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大量买空卖空国债,有
的月利率高达25%,期限长达2年,资金用途不合理,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
为此,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
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
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
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
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
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
私下从事证券口购业务。
《通知》明确了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
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
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通知》强调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
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禁止任何
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
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
事证券回 购业务。
《通知》严禁金融机构以出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用国家信用,非法集资或变相高息
吸收存款。
《通知》下发后,基本上制止了违规的证券回购交易,控制了风险的继续扩大,但市场
潜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特别是金融诈骗和债务拖欠问题。
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会员资格审查不严,少数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伪造、盗用金融机构名义,利用
国债回购进行金融诈骗。个别金融机构也假借国债回购名义违章拆借资金,投入股市、
期货、房地产等风险投资和长期投资领域,致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
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
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
以高度重视,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
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
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如: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财政证券机构及其东积极组织资金,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维护社会安定。
――重新组织了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的全国性对帐工作,督促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债权债务统计,切实掌握了证券回购债务的全面情况,为组织全国性
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础。
――组织交易场所对回购债务进行编链冲抵,加快机构之间债务清欠;组织了银行之间、银行与全国性金融公司之间的清欠;组织了一些债务大省的专场清欠;会同财政部,对全国财政证券机构的债务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
――积极清偿债务、资信差的金融机构发出通告,限制其机构设置和业务经营。
――要求各金融机构积极组织资金,确保柜台兑付,防止挤兑。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利息负担,比照同业拆借利率,制定了统一的利率标准。
――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批准其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发债资金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新增资本金优先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
在1995年8月下发《通知》时,回购债务有700亿元。
通过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汉
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联办sTAO系统证券回购积聚的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秩
序,树立了中央银行的权威。到1997年9月底,证券口购债务本金余额不到M5亿元,比整顿前
债务余额减少500多亿元。
目前,清欠工作仍在进行。
问:发行特种全融债券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国发[1996]20号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
工作请示的通知》 第三条指出“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
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可适当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用于偿
还债务。
”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发[1996]24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
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机构、期限、利
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问:哪些机构具备发行特种全融债券的资格?
答: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规定,那些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
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
最近,由于华夏证
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在交易场所内的回购债务已基本偿
还完毕,但场外还有巨额债务存在,目前,场外债务己陆续到期,中国人民银行特许这
三家公司各发行5亿元的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偿还场外对个人形成的债务。
问:对发行规模有何限制?
答:各金融机构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规模一般不得超过该机构证券回购净债务的50%。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债务机构积极采取措施,以其自有资金或资产偿还部分回购债
务,不要指望所有的回购债务都通过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来解决。
问:时期限和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发行的金融债券期限均为三年,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银行存款利率或高于同档次国库券
利率。国发1996120号文下发时,三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年利率为10.8%,三年期
无记名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4.5%。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特种金融债券的年利率为
12%。
199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调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也随之调低,特种金融债券的利
率下调为11%。
问: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哪些材料?
答: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1.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地方性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由分行转报总行);
2。
经交易场所确认的证券回购债务余额;
3.公司董事会同意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决议;
4.特种金融债券发行章程;
5.公司长期资产产权证明材料;
6.公司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7.担保协议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发债机构资
产抵(质)押手续 已办妥的证明;
8.担保人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帅益表;
9.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清偿回购债务承诺书;
10.公司证券回购债务清偿计划;
11.公司及担保人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问:对发行对象有何要求?
答:特种金融债券只能面向机构发行。
问: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资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通过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下,优先用于清
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问: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几种?
答: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两种:无记名式和记帐式。目前采用的是记帐式发行方式。
已经采用无记名方式发行的,也应通过办理统一托管手续,转换为记帐式债券,以便监
管。
问: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时,主要采取了哪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答: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比如:
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在发行审批阶段强调必须要有担保,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已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都要严厉得多。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问:目前,已经批准发行了多少特种金融债券?有多少家机构发行?
答:截止1997年9月末,已经有1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46.6亿元特种金融债券。期限均为3
年。
按发债机构类别划分,有两家银行和14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了特种金融债券。
两家银
行分别为海南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发行金额各为5亿元和4亿元。14家非银行金融机构
发债总数为37.6亿元,其中,3家证券公司,发债金额为15亿元;两家租赁公司,发债金额
为5.1亿元;1家财务公司,发债金额为1.2亿元,8家信托投资公司,发债金额为16.3亿
元。
按发行利率划分,年利率为12%的有4家,年利率为11%的有11家,年利率为10.5%的
有1家。
问:中央结算公司在特种金融债券的管理和市场运作中主要承担什么职能?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债券托管期内即从债券进入托管直至该债
券到期为止或该债券提前全部清偿为止的债券托管\信息播报及统一结算等服务,并进行日
常监管。
同时,中央结算公司还将在托管期内为托管客户提供债权保全服务,受托管客户委
托代理行使资产抵(质)押权人的权利。
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凭证是不是债权证明书?
答: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凭证系债券认购和托管帐务凭单,不是债权证明文件。
该托管凭证不
能用于流通、转让、质押。
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债券托管帐户记载债券持有人拥有的债权,债券托管帐户余额是持有
人拥有债券数额的唯一法定依据。托管手续完成后和每次交易后,中央结算公司都要向持有
人发送债券余额确认书。
持有人如有特殊需要想办理正式的债权证明手续,可通过中央结算
公司办理。
问:为何要求所有特种金融债券都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答: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对债券进行托管,有利于特种金融债券发行、运作和兑付的规范
化,并实现无纸化。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债券托管帐户管理为持有人提供债权登记、债权证明、债券结算、代
理还本付息、实物券保管以及帐务查询等规范化服务,并通过债权保全等手段对债券持有人
的权益进行监护。统一托管后,已经发行的实物券也将转化为记帐式债券。
实现集中托管和
无纸化后;有利于防范实物券运作风险,防止债券超冒发行,防范债券兑付风险,从而切实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因此,特种金融债券持有人和发债机构都应认真做好托管工作,不办理托管是不能享受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有关服务的:
问:怎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
答:持有人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填写债券托管帐户户申请书和开户单位印鉴卡一式三份,
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2.持有人出具的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3.持有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中央结算公司审核以上开户申请材料无误后,为持有人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签发开户确
认书。
问:怎样办理特种金融债券托管手续?
答:为防止伪造和欺诈风险,债券的托管工作将在发债机构的参与配合下进行。
《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以后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在发债
机构处办理认购缴款手续的同时,按以下流程直接办理托管手续:
持有人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向发债机构出示开户确认书,发债机
构留存复印件;
持有人未在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的,应同时向发债机构提交开户申请材料;
发债机构填写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印制的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凭证,持有人填写授权中央结算公司代为行使抵(质)押权授权委托书,填写托管凭证时,已开户的,应填写托管帐号,未开户的在托管帐号栏内填“尚未开户”;
发债机构经审核后,向持有人出具由其签章的债券托管凭证第三联,第二联由发债机构留存;
发债机构编制持有人名册,连同债券托管凭证第一联和开户申请材料交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发债机构送交的上述材料并对其审核后,为未开户的持有人开立债券托管帐户,根据持有人名册将各持有人申请托管的债券记入其债券托管帐户,向持有人签发债券托管余额确认书和开户确认书。
《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以前已发行在外的债券,按以下
程序办理托管手续:
抵(质)押协议签订后,发债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上刊登公告,或用信函方式通知持有人将其待有的债券托管于中央结算公司,该公告内容应经中央结算公司问意;
持有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认购的债券实物券原件到原发债机构提出托管申请,持有人已经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应向发债机构提交中央结算公司签发的开户确认书复印件,未开户的,应同时办理开户手续;
发债机构审核持有人开户材料无误后,债券托管与新发行债券的托管流程相同,债券为实物券的,发债机构应收存并检核托管实物券,在填写托管凭证时,同时填写特种金融债实物券明细表,附于托管凭证后,实物券由发债机构收存后统一移交中央结算公司保管;
上述债券实物券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券出库手续。
个人认购债券的托管,中央结算公司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问:特种金融债券是否属于一种抵押债券?
答:是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发债机构均应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
问:哪些资产可以用于抵(质)押?
答:可进行抵押的资产为发债机构或其担保人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可
进行质押的资产为债券、存款单、可转让的股份等。
这些资产都不能重复抵押或重复质
押。
问:为什么中央结算公司是“代为”行使抵(质)押权?
答:从法律关系上讲;抵(质)押资产的抵(质)押权属于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托管期内,
中央结算公司受托管客户委托实施债权保全,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债机构签订资产抵(质)
押协议,代理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等,并在资产抵(质)押协议生效后代理行使资产抵
(质)押权。
债券到期后,按规定资产抵(质)押权仍由债券持有人直接行使。但债券到期
后,债券持有人亦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与发债机构就
抵(质)押资产的处置进行协商,或为其代理民事诉讼等,当然债权人也可委托其他人代理
其行使抵(质)押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