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关于建筑法规的案例分析急急急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韩某与被告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2年7月15日签定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2号楼东单元一层东户三室二厅的住房卖予原告,房价120000元。 原告于同日一次性交清房款。该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商品房质量等条款。直至2003年3月12日,被告才应原告要求,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原告订立预售商品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从被告处取得房屋钥匙查看房屋时,发现该房已经被他人占有。 于是,原告找到被告,希望被告能解决房子被占问题,被告不予理睬。后,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全部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韩某与被告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2年7月15日签定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2号楼东单元一层东户三室二厅的住房卖予原告,房价120000元。
原告于同日一次性交清房款。该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商品房质量等条款。直至2003年3月12日,被告才应原告要求,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原告订立预售商品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从被告处取得房屋钥匙查看房屋时,发现该房已经被他人占有。
于是,原告找到被告,希望被告能解决房子被占问题,被告不予理睬。后,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到原告起诉时,被告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也未完工。
原告要求:一、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返还原告所交购房款120000元并赔偿利息及损失12887。83元;被告承担100000元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二、返还购房款120000元、支付利息(自2002年7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赔偿原告20000元。 字串3
具体分析较长,请见
(二)王某诉张某未办理房产登记案
案情简介
原告 王某
被告 张某
1997年4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交付全部房款。
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房款,并将房照交给被告从该房屋搬出,随后被告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年5月,原告以其得知被告一直未办理法定过户手续后多次督促,但被告一直拖着未办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已居住四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且已实际交付房照,被告已付给原告房款。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被告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应当予以协助。
原告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之请求,因过户登记是已经生效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过户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并不是买卖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原告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争议房屋归被告所有。
具体分析请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