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是怎样进行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的?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 工作:(1) 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 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 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 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 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 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 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 通堵塞。(2)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3) 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 光灯和示廓灯;(4) 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 事嫌疑人。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 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全部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 工作:(1) 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 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 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 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 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
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 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 通堵塞。(2)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3) 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 光灯和示廓灯;(4) 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 事嫌疑人。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 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 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 机构。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 工作:(1) 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 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2) 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3) 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 笔录;(4) 其他调查工作。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 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 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 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 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见证人拒绝 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 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 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 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 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 疑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 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 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 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 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 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 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 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 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 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 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 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 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 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
发现当事人有其 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 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 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 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