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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问题

  
  大家好,我是一位新手,现在向大家请教如下, 我是湖北省某县房地产开发商,2000年3月至2001年5月在县政府划拨(免交出让金)的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一个总规模达32000平方米的小区,占地2公顷,投资2000万元,实现销售2500万元。请问: 1、我有承担向建筑商代扣代缴建筑营业税 的义务吗?如果是,应该如何操作? 2、我在开发销售房地产的行为中应该如何缴纳有关税收和费用? 3、我现在最轻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诚恳征求您们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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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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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提问,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你有依法纳税和接受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义务。如果不是自己所属的建筑施工队伍,你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代扣代缴义务。
  但依照税法方面的规定,你必须凭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方可支付建筑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否则,你将涉嫌税收违法,而受到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 二、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你应当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以及附加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
  另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房产的预售或预收款时,也应向购买方填开销售不动产的统一发票,并将其统计在实现的销售收入中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如果你未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话,除处以违反纳税申报的规定处罚2000无以下(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外,对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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