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我认为是—寻找开创适合自己的事业, 投资是-投入资本获取利润。
创业投资其主要因素为资本。要是有了资本,创业的第一步也就具备了。
资本广义分为两种:第一,资金。
有了钱你就可以投资,可以寻找可行性项目,就可以寻求合作;第二,智慧,它包含技术、专利等等。有了它你可以融资,同样可以寻求合作。
当然两种广义的资本都具备那再好不过了,创业投资只缺实施了!
肤浅之谈见笑
还望见谅!。
创业投资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北大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健钧
在人类学术史上,还没有哪个领域像创业投资这样,其基本概念是如此让人争论不休,莫衷一是。于是便有人认为,既然无法给出一个标准定义,就完全可以根据我们发展创业投资的目的来作出自己的界定。
对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一个科学的概念必须能够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而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同样也是客观的,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对于一个客观事物,谁都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目的来定义,那么,科学也就不复存在,所有的伪科学便都有了存在的理由。
对创业投资概念而言,尽管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阶段都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但只要从“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范式来理解,我们就会发现:创业投资概念的演进与新发展都是有规律可循的。
而依据这样一种认识范式,我们就完全可以通过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创业投资概念,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真正揭示创业投资的本质。
美国创投协会的狭义定义及其局限性
世界上第一个成型的“创业投资”概念是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成立时从“创业资本”形态所作出的界定,即“所谓创业资本,系指由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于极具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并参与其管理的权益资本”。
应该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的界定无疑比较全面地揭示了刚刚发育成为一个特定行业的创业投资的典型特征,但以上界定及其六点特征描述也打下深刻的时代烙印:一是当时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新兴企业,因此,创业投资的对象比后来广义上的创业投资范畴要小得多。
二是创业投资协会当时的成员都是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因此,主要在后来才成气候的天使投资以及公司附属创业投资机构等并非由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创业资本也没有被包括进去。三是由于1971年诞生的NASDAQ直到1975年建立新的上市标准后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股票市场,故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在1973年成立时,创业资本的投资对象还仅仅是笼统意义上的创业企业;所以,该协会在对“创业资本”进行界定时,并没有考虑到创业资本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并不包括后来在NASDAQ公开上市的创业企业。
四是没有体现创业投资的资本经营特征,以至于投资于一家创业企业的战略投资者也适用于该概念。
英国创投协会等的广义定义及其对狭义定义的完善
英国虽然是创业投资的最早发源地,但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英国的创业投资才发展成为一个专门产业。
但此时英国与欧洲乃至世界的创业投资活动呈现出了三大不同特点:一是从投资对象上看,10年前创业资本主要投资于新兴企业;而此时创业资本的投资对象已经扩展到几乎所有未上市企业,其中很大比例的资产投资于需要通过并购与重组以实现再创业的未上市企业。
可见,创业投资的支持范围已经事实上从美国当年的狭义创业活动拓展到广义创业活动。二是从创业投资主体上看,10年前创业投资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公司(或称基金);而此时除了专业性创业投资公司(或称基金)外,一些并非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非专业机构也开始从事创业投资。
所以,英国创业投资协会和欧洲创业投资协会在1983年成立时,给创业投资作出了有别于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的界定,即所谓“创业投资”,系指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但并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可见,在新的历史时期,英国创业投资协会及欧洲创业投资协会对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在1973年所作的定义,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调整:一是投资对象除了新兴企业外,还包括需要通过并购与重组以实现再创业的企业;二是明确指出投资对象必须是未上市企业,从而得以将在创业板股票市场公开上市的创业企业排除在外;三是突出了创业投资的资本经营特点,即“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四是不再限定必须是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所从事的创业投资,从而使得天使投资和公司附属创业投资机构所从事的创业投资也能够被包涵在“创业投资”概念之中。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英国创投协会和欧洲创投协会对创业投资的广义定义很快就被美国所接受。事实上,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就已经不再局限于10年前的新兴创业企业,而是开始将资金投资于需要通过并购与重组以实现再创业的未上市企业。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甚至从创业投资基金中出现了专门投资于重整期创业企业的专业性“重整基金”。 尽管由于专业性重组基金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业基金相比,在投资运作与投资理念上已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故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并不将通过专业性重组基金所作的投资计入创业投资之列,但更多的实务界人士和学术界已经倾向于将“创业投资”概念与“私人股权投资”概念相通用。
我国港台地区和新加坡对创业投资的定义
到20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这种新型投资方式传播到我国港台地区。 尽管由于这两个地区的创业投资具有不同的特点,导致创业投资概念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差异,但基本上是沿用了广义创业投资概念。
事实上,在香港和新加坡,“创业投资”与“私人股权投资”这两个概念就很难区分。
国际经合组织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及其自我修正
由于创业投资通过支持创业企业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因此,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等并非专门从事创业投资实务或创业投资研究的机构,也曾投入极大的热情研究创业投资。
然而,OECD对创业投资所作的界定却并不是一开始就十分准确的。例如,该组织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工业发达国家投资方式研讨会上,曾经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凡是以高技术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高技术或服务的投资,均可视为创业投资”。
可见,这个界定仅仅是揭示了创业投资与技术创新的一种外在相关性,而并没有揭示出创业投资与创业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正是由于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凡是以高技术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高技术或服务的投资,均可视为创业投资”太欠准确,所以,OECD于1996年发表《创业投资与创新》时,便对它在1983年所作的界定进行了修正。
该报告将“创业投资”重新界定为:“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创业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 其价值是由创业企业家和创业投资家通过资金和专业技能所共同创造的。”尽管这个概念仍然有不完善之处,但比起1983年的界定,显然大大地进步了。
我们对创业投资概念的最一般性总结
通过考察创业投资概念的起源及其在国际社会的演变过程,我们发现:尽管国际上对创业投资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创业投资支持“创业”或“再创业”这一本质内涵却是不离其宗的。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这一本质内涵,而总结出一个最具有一般性的定义,即所谓“创业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
由于企业的重建(re-construct)本质上是一种“重新创建企业”或“再创业”(re-venture)的过,因此,投资于正处于重建过程中的企业,实际上也是一种创业投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广义创业投资。
与如上“创业投资”定义相对应,创业投资的本质特征即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以股权方式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从而建立起适应创业内在需要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机制;(2)积极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一方面弥补所投资企业在创业管理经验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主动控制创业投资的高风险;(3)并不经营具体的产品,而是以整个创业企业作为经营对象,即通过支持“创建企业”并在适当时机转让所持股权,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尽管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的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然而,根据辩证法揭示的“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一般性,而在于其特殊性”的基本原理,创业投资区别于从事股票、期货等方面的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仍然不在于其普遍意义上的风险属性,而在于以上所概括的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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