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缴费的时间限制 吗?
在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般都有缴费时间的 限制,也就是说需要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本案 例中在吴女士生育时,其所在公司没有达到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
1年的要求,所以吴女士的生育费用及其相关的津贴应该由公司 承担。 类似问题,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
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 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 个人负担。 同时,根据第13条的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
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 造成损害的,企...全部
在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般都有缴费时间的 限制,也就是说需要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本案 例中在吴女士生育时,其所在公司没有达到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
1年的要求,所以吴女士的生育费用及其相关的津贴应该由公司 承担。
类似问题,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
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 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 个人负担。
同时,根据第13条的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
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 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都在生 育保险相关地方法规上规定了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以上,
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才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否则将由职工
所在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缴费时间的这种限制,可以防止企业“逆向选择行 为”的发生,即防止企业在有女职工生育时期缴费生育保险,在没
有女职工生育时期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例如,根据厦门市2003年 7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 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
术补贴。
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且累计 缴费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执行;用人单位未 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
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本案例中,吴女士虽然 不能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获得给付,但是,她的生育待遇应该由用 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公司不支付吴女士生育保险待遇
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及时纠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