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帮助!!!!我于2002年与本地的一家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03年6月1日,可到现在还没交房!我该怎么办?(1)在合同的附加约定中,有一款“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的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总房款的3%赔偿对方”。如何理解?是承担违约责任+总房款的3%?还是违约责任=总房款的3%?而且开发商多次以"违约责任=总房款的3%"示意我退房,现在房价翻倍涨了,到时房子造好开发商按合同附则恶意毁约,我该怎么办?(2)听说诉讼时限为两年,近二年来,开发商没有任何的通知,都是我主动与开发商联系,时限从应哪里算起?延期交房的时间也快两年了,如何能延长诉讼期限,我该如何做?敬请各位指点,本人十分感激!
违约责任
房款
开发商
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