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未入账的社保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 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 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 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 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 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 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 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 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 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参考《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五条的 规定:2。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社保,是否可在实际缴纳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因会计差错以及查补以前年度税金,应如何扣除?答:企业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的基本 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应追补至在所属年度扣除。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 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 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 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纳税人因会计差错等存在应当年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以及税务机关查补以前 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也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属于当期的费用 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 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