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公司A和B公司是同个股东的关联企业,账务是分开独立核算,现在出现一个问题,B公司到供应商C公司购买材料并且付了货款,C公司却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我们公司,导致我们账面上应付账款为贷方,欠了他们钱,而我们的B公司应付账款余额为借方,多付了他们钱,由于业务已经清了,供应商账面余额也已经平掉,他们不愿意将发票重开,所以只有我们内部A与B私底下处理掉,我们两家公司该怎么处理这笔业务呢?请高人指点!
其实,你们可以要求C公司更改发票的抬头即可。如果不行,就要进行不必要的账务处理: 1、设你公司为A公司,A、B两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调账协议,在协议中说明调账的原因; 2、A公司: 借:应付账款-C公司等相关科目(或者是冲减原分录,负数贷记该科目) 贷:应收账款-B公司 3、B公司: 借: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A公司
首先要搞清楚A和B是否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
1、A、B均不是独立纳税主体,母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两公司所取得发票的抬头均为母公司名称,这种情况下,A公司办理材料入库,同时挂应付账款贷方,通过母公司办理材料调拨手续及调帐手续,将材料转入B公司同时冲销两公司对C的往来。
2、A、B均为独立纳税主体,各自取得发票抬头应为各自单位名称,为规避税务风险,最正确的方法是B与C协商重开发票,A退票不做账务处理;第二种方法,AB签订代理协议,明确B代理A采购,发票开给A,将B付款分录调整为 借:其他应收款-A 贷:银行存款,此时不能做材料入库的分录;A收到发票必须做入库手续,分录调整为 借:原材料 贷:其他应付款-B,以后双方以银行存款清理往来,AB间转移材料时,按照销售处理。
3、注意:增值税发票是以真实业务为背景的情况下才能开具,否则会有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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