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根据《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发〔2010〕41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其在外地取得的施工收入,应在本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简称“税负率”)一般不低于0。 5%,其本地施工收入税负率一般不低于0。8%。”如果你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则应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一般采取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根据《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发〔2010〕...全部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根据《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发〔2010〕41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其在外地取得的施工收入,应在本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简称“税负率”)一般不低于0。
5%,其本地施工收入税负率一般不低于0。8%。”如果你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则应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一般采取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根据《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发〔2010〕41号)的规定:“非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其税负率一般不低于0。8%。”如果你公司符合《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发〔2010〕42号)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则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发〔2010〕42号)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确定的建筑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15%,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