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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1996年入职,但公司从2003年才开始给我买社保,现在我辞职,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补偿1996年到2002年的社保吗?医保能一并补偿吗?按什么标准补偿?非常感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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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1

78 0

  1、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2、你是1996年入职的,此时《劳动法》已经施行。公司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3、公司从2003年才开始给为你缴纳社保,而你也是在9年后才想起讨个说法,时间够久远的了,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五险)。 4、由此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向社保中心、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及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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