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有什么规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 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 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 纯收人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人水平和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 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则依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具体确定。标准过高,脱离其交 付能力,不能兑现;标准过低,起不到制约作用。因此,必须确定好征 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全部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 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 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 纯收人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人水平和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 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则依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具体确定。标准过高,脱离其交 付能力,不能兑现;标准过低,起不到制约作用。因此,必须确定好征 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收费金额。
2。征收单位。
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 责组织征收。被征收者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 作机构征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征收。
被征收者系流动人口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征收,其征收 额度未达到户籍地征收标准的,户籍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追收差 额部分。
3。征收程序。
征收单位对计划外生育者,按有关规定及时签发《社会抚养费征 收通知书》。
计划外生育者接到通知书后,应按征收的数额和时间及 时交款,原则上一次交清。对确有实际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征收单位 批准,可分期缴纳。当事人对征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 内向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诉讼,又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可加收滞纳金。对推不缴纳的, 征收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单也在收缴社 会抚养费时,应出示有关部门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并开 具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否则,缴款人可以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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