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妇女 提供哪些帮助?
为了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和依法行使诉讼权 利,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 对于保障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的妇女寻求国家帮 助,提供了依据。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在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 方面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 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时,应根据县级以上(含县 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救济凭证或者出具的经济困难书面证明,及时为申请人办 理有关法律援助手续,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可向 出具证明的部门查证。
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败诉 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该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 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 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实行缓收相关费用。
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 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 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