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进口货物,合同签定价格为111,800美元,但在报关时,海关重新核定价格为156,986。90美元,进项税为242,306。83元,我已按税单上的组成计税价格1,425,334。29计入成本,所以此合同最后造成亏损331,223。24,请问原来挂在账上的“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如何处理,我一定要按海关缴款书金额确定成本吗?按合同额不可以吗?是否付不出去的应付账款要转入资本公积,并交所得税啊,时间上有什么说法,一定是当月交,还是年底一起汇算清缴时交,如果不想交,账务上可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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