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个二手房(现在我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该房子有个附属地下室,当时签合同时没有特别注明地下室的归属,只写了附属设施及设备必须保持原状。而地下室本身没有产权证,卖房方也没有将地下室买下,而是向厂里租用的,每个月8元。但现在厂已经不存在了,租金卖房方都没有按时上交。
由于合同没有注明地下室的归属而产生了纠纷。 那像这样我拥有这个地下室的使用权吗?以为毕竟这个房子我已经拥有了产权了。如果协商共同使用,签的协议书会有法律效应吗?(因为卖房方想在协议里注明地下室的管理权,承租权,使用权进行责权利明确。)这个协议书能签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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