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委员会参加选举的村民怎么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为止。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 人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一)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 原为本村农业户籍,现已转为非农业户籍,但仍在本村 居住或者工作,并且未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四)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 请参...全部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为止。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 人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一)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 原为本村农业户籍,现已转为非农业户籍,但仍在本村 居住或者工作,并且未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四)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 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人员,不得再参加 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第十四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 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确实无法取 得联系的。
选举日前,以上情形消失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列人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第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 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发给参选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