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房屋,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为何不同?
首先,所开发的商品房直接用于销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〇〇9〕 31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人的实现。其次,所开发的商品房转让自用,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人;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人;⑨其...全部
首先,所开发的商品房直接用于销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〇〇9〕 31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人的实现。其次,所开发的商品房转让自用,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人;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人;⑨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所称转让财产收人,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的规定是针对企业"销售货物",转让不动产属于"转让财产"范畴,所以不能参照销售货物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人、债务重组收人、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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