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辞职后的户口和档案如何办理
一,人事档案只有在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才能办理转接手续(不迁出的,可以继续挂靠在当地); 二,具体可以在户口迁移后,咨询当地的对应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户口可以参照如下办理迁移: 1、积分入户:当事人再就业后,申请了居住证的,在达到积分户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直系亲属投靠:当事人符合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的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把户口迁入当地挂靠; 3、购房入户:在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在居住地受让符合入户条件的房产后,再迁入户口;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全部
一,人事档案只有在当事人的户口迁入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才能办理转接手续(不迁出的,可以继续挂靠在当地); 二,具体可以在户口迁移后,咨询当地的对应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户口可以参照如下办理迁移: 1、积分入户:当事人再就业后,申请了居住证的,在达到积分户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直系亲属投靠:当事人符合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的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把户口迁入当地挂靠; 3、购房入户:在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在居住地受让符合入户条件的房产后,再迁入户口;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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